為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進一步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制定并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將減半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由10萬元提高到20萬元;國家稅務局總局下發了17號公告,對政策具體管理問題做了明確。《公告》根據上述兩份文件,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
二、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優惠政策規定的標準時應如何處理
預繳申報時,查賬征收企業(或定率征稅企業)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但仍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三、公告何時實施以及適用范圍
《公告》適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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