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話費可以作為損失在企業所得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十七條的規定,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作出進一步說明,從事電信業務的企業,其用戶應收話費,凡單筆數額較小、拖欠時間超過1年以上沒有收回的,由企業統一作出說明后,可作為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扣除欠費損失時電信企業應提供相關證明、清單。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十二條解釋得比較詳細,電信企業應該提供的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二)資產盤點表;(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六)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未扣除的損失統一在2009年列支。一般損失在扣除時稅法強調時效性,即當年發生的要當年扣除,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國稅函[2010]196號文件對話費損失扣除時間比較特殊,對2008年發生的上述壞賬損失,當年已作為壞賬損失的,不再調整;沒有作為壞賬損失的,統一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確認為壞賬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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