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該公司拆遷補償返還給甲的房屋,應按規定計算繳納銷售環節的營業稅及其附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49號)的規定,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最終轉讓時未作價結算的住宅區配套公共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棚、托兒所等),凡轉讓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轉讓價格中并已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
賬務處理如下:
1.支付拆遷補償款
借:開發成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71304
貸:銀行存款 71304.
2.銷售房屋給拆遷戶
借:銀行存款 191292
貸:主營業務收入 191292.
3.計提稅金及附加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0521.06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9564.60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依企業適用城建稅稅率確定)669.52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286.94.
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191292元(59.42×1395+33.14×3271),應繳納營業稅9564.60元。
4.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77807.76(1921×92.56)
貸:開發成品 1778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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