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因受讓方末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違約金收入是否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發布時間: 2013-02-2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規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省局納稅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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