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各部門機關后勤體制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和促進中央各部門機關后勤體制改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2號)精神,現對中央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體制改革后有關稅收政策的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
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后勤體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機關服務中心必須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并具有事業法人或企業法人資格,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二、對機關服務中心為中央各部門機關提供的內部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貨幣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暫免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機關服務中心包括為機關辦公和職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務的非獨立核算機關服務單位,如:機關食堂、車隊、醫務室、幼兒園、理發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綠化基地)等。
機關內部后勤保障服務,是指上述機關服務中心為國家財政全額撥付行政辦公經費的中央各部門機關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類勞務與技術性服務。
三、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以外提供各類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征稅。
為機關以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機關服務中心向社會提供各種服務取得的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
四、改革后的機關服務中心應分別核算為機關內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和為機關以外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別核算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的單位,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五、機關服務中心所屬的,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業歸口管理的賓館招待所等(名單附后),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核準的會議經費,在2005年年底之前暫免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核定會議經費按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年初下達的會議計劃經費確定其免征營業稅額,年終時按實際數清算。
前款所稱賓館招待所等,為機關內部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凡能夠分別核算的,在2002年底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不能夠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上述單位應持有關資料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辦理免稅手續。
六、機關服務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員為主開辦的經濟實體從事經營、服務活動,可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一)機關服務中心以安置機關分流人員為主新辦的企業,當年安置機關分流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內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1.當年安置分流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當年安置分流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分 當年安置分流人員人數
=————————————————————×100%
流人員比例 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當年安置分流人員人數
當年新安置分流人員人數
當年新安置分流人員比例=————————————×100%
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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