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未按規定將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采取何種處罰?
——更新時間:2007-04-24 06:59:29 點擊率: 4628
《稅收征管法》第17條規定,從事生產、¾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并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第60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