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稅款的退還制度有以下幾點:一、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二、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三、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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