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稅款的對象和范圍
——更新時間:2007-05-09 10:02:42 點擊率: 4353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關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薄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薄的;
3.擅自銷毀帳薄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薄,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進行查帳征收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申報的,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對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