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新稅法專門明確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更新時間:2009-03-05 05:01:05 點擊率: 4674
新稅法將收入總額界定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同時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樣定義的目的主要是考慮企業取得的某些收入,如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等收入屬于財政性資金,不宜征稅,因此,引入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同時,將國債利息收入,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非營利公益組織的非營利收入等界定為“免稅收入”,從而將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從收入總額中區分開來,根據收入的不同性質明確界定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范圍。實際上老稅法中的“準予扣除項目”也包括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新稅法中只是進行了進一步細化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