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企業接受的捐贈和債務豁免,原《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記入“資本公積”科目,新《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但對于控股股東和子公司之間的捐贈,財會函〔2008〕60號文件認為該行為從經濟實質上判斷屬于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作為權益性交易,相關利得計入“資本公積”科目。這是因為新《企業會計準則》對于捐贈的規定沒有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監管的要求和規定,對ST(特別處理)公司來說,新《企業會計準則》對捐贈計量方式的變化成了企業包裝業績的新途徑,而財會函〔2008〕60號文件的這項規定,從財務角度上遏制了關聯企業的利潤操縱行為。
對于控股股東和子公司之間的捐贈行為,財會函〔2008〕60號文件作了限制性規定。而對于控股股東和子公司之間的債務重組行為,《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和財會函〔2008〕60號文件都沒有加以限制,這對2008年ST公司來說還是根救命的稻草。
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處理
財會函〔2008〕60號文件規定,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對于獎勵積分,新《企業會計準則》沒有明確的規定,《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第十三條和第十九條對于消費積分會計處理提供了2種方法:一是將部分銷售收入分配到積分,對這部分銷售收入的確認進行遞延;二是將提供積分獎勵發生的成本確認為一項預計負債。
財會函〔2008〕60號文件采用了第一種方法,可以理解為獎勵給客戶的積分是因為銷售業務產生的,是交易本身一個單獨可辨認的組成元素,代表賦予顧客的一種權利,而顧客為了得到這一權利,事實上已經在初始交易時支付了費用。也就是說,顧客在初始交易時支付的款項不僅是為了獲得商品,也是為了獲得積分。然而顧客并不是在購買商品或是服務的同時獲得積分獎勵,因此應當將初始銷售收入分為幾個部分,每一個部分按照單獨的標準進行確認以反映交易的實質。
例:2008年10月,某商場進行國慶促銷,規定購物滿100元贈送10個積分,不滿100元不送積分,積分可在1年內兌換成與積分相等金額的商品。某顧客購買了價值2340元(含增值稅)的家具,積分為230分,估計該顧客會在有效期內全額兌換積分。該顧客于2009年6月購買了價值351元(含增值稅)的皮鞋,用積分抵扣230元,余額以現金支付。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1.2008年10月銷售時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 23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770
遞延收益 2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2.2009年6月,顧客在有效期內兌換積分時
借:庫存現金 121
遞延收益 23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
謹慎確認資產減值和預計負債
財會函〔2008〕60號文件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謹慎確認資產減值和預計負債。確認資產減值應有充分確鑿的證據支持,確認預計負債應當基于充分合理的估計基礎。
資產減值是新《企業會計準則》修訂的重點內容。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長期資產的減值準備計提后不能沖回。因此,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謹慎確認資產減值,這幾項資產在企業的存續期內,減值只能增加,不可以轉回。其他短期資產如存貨的減值、金融資產的減值等短期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定,在以后會計期間還可以轉回。
新《企業會計準則》同時擴大了預計負債的范圍,相比原準則,增加了3項規定:一是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確認預計負債的條件,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二是重組義務滿足確認預計負債的條件時(如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等),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三是辭退福利。
受全球經濟危機的影響,企業前期簽訂的待執行合同可能會變成虧損合同,有些企業辭退部分員工,補償員工一部分費用。對此,企業在編制2008年會計報表時,應充分考慮企業發展與國家經濟走勢,合理預計各項費用,提高會計報表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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