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最近審計局到我單位審計,審計出稅收要我們交到財政,可稅務部門要我們交到稅務局,我們兩邊都不敢得罪,聽說2002年審計署和稅務總局等部門聯合發了文,明確了這方面問題,可以告訴文號和文件具體內容嗎?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年第49號)規定:
“第五十三條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家法規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
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nbs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年第362號)規定:
“第八十四條 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
有關機關不得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稅款、滯納金自行征收入庫或者以其他款項的名義自行處理、占壓?!?
根據上述規定,審計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有關機關不得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稅款、滯納金自行征收入庫或者以其他款項的名義自行處理、占壓。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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