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將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業加工,加工企業在加工過程中由于加工不當,產生很多不合格產品,給我公司造成損失,經兩個公司協商后,加工企業答應賠償我公司所造成損失,我公司從應付其加工費中扣除,但對方公司要求我公司開具發票,請問我公司是否開具增值稅發票 ,依據是什么?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它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BR> 根據上述規定,加工企業加工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貴公司通過協商收到的補償金,不是因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因此不可開具發票。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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