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回放:
某企業2008年度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當年發生研發費支出157萬元,其中新產品設計費5萬元,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材料100萬元,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工資30萬元,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5萬元,用于研發活動的房屋折舊10萬元、設備折舊5萬元,與研發活動相關的會議費、差旅費等雜費2萬元。企業到稅務機關進行了研發費加計扣除備案,在其后的優惠政策審核清算中,稅務機關指出企業發生的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5萬元、用于研發活動的房屋折舊10萬元、與研發活動相關的會議費、差旅費等雜費2萬元不得享受加計扣除,予以剔除。
風險點評:
對研發費加計扣除的范圍,所得稅上采取的是正列舉的方式,即對于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計的項目,是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的。如:
(1)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用于研發活動的房屋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儀器、設備、房屋等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不含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
(3)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4)研發成果的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5)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在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企業研發人員指直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在職人員,不包括外聘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
稅官建議:
研發費加計扣除是一項要求十分嚴格的備案事項,企業一旦發生了研發費支出,一定要弄清楚哪些項目可以加計扣除,這樣才能確保政策享受的全面性和準確性。
政策鏈接: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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