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屬于地下人防設施的車位給業主,銷售的是30年使用權,產權歸本公司所有。請問我公司銷售地下車位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是否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是否按銷售不動產5%的稅率繳納這部分收入的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惫境鲎獾叵萝囄皇褂脵啵〉玫氖杖氩焕U納土地增值稅,其應分攤的土地成本、開發成本及費用也不能作為扣除項目。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該公司銷售地下車位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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