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09月05日 來源: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免征增值稅有什么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規定:第一條第(五)款,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上述“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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