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通告2013年第4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財法〔2013〕39號)的規定,從2013年8月1日起,將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范圍。為確保我省“營改增”試點順利實施,現就有關發票銜接問題通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含)起,“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開始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除原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外,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期限截止至2013年7月31日。試點納稅人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應于2013年8月31日前到原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并注銷用票資格。
二、對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從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使用完畢后,試點納稅人應按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申請領購發票或印制冠名發票。過渡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仍未使用完畢的,不得再行使用,并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特此通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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