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法[2015]1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決定取消財政部5項行政審批項目,現予公布。
各地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精神,抓緊做好取消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及時制(修)訂相關管理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不斷提高財政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財政部
附件:
財政部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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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1 | 對財政有影響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 | 稅務總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 取消 |
2 | 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審批 | 無 |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財發〔2008〕61號) |
取消 |
3 | 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 | 無 |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關于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 | 取消 |
4 |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 | 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
取消 |
5 | 境外(包括港澳臺)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 | 稅務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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