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
(五)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無需再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六)集團公司需要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總部需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1.《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附件2)及電子申報數據;
2.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或《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表》)復印件;
4.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生產企業的章程復印件;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對集團公司總部提供上述備案資料齊全、《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一次性告知企業,待其補正后備案。
(七)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備案后,主管國稅機關按照集團公司總部和成員企業所在地情況,傳遞《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
1.在同一地市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傳遞至地市國家稅務局報備,并同時抄送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2.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逐級傳遞至省國家稅務局報備,省國家稅務局應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3.不在同一省的,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應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備案表》逐級傳遞至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逐級清分至集團公司總部、成員企業所在地國家稅務局。
(八)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下列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代理報關備案。
1.企業相關人員簽字、蓋有單位公章且填寫內容齊全的紙質《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報關出口貨物備案表》(附件3)及電子數據;
2.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代理出口協議以外文擬定的,需同時提供中文翻譯版本;
3.委托方經辦人護照或外國邊民的邊民證原件和復印件。
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的貨物,按上述規定已備案的,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其僅就代理費收入進行增值稅申報。
主管國稅機關應定期對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的備案情況進行核查,發現出口企業未按照本條規定辦理代理報關備案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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