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法便函[2015]4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法規處:
經商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業務司,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5]142號,以下簡稱《規范意見》)執行過程中的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關于《規范意見》與《稅收征管規范》、《納稅服務規范》規定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問題
《規范意見》是關于稅務行政審批工作的最新規定,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以《規范意見》規定的申請材料為準。
二、關于《規范意見》中《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與《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問題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是法定文書,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的申請材料為準。
三、關于《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經辦人身份證件、代理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件提供問題
經辦人身份證件是具體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無論是否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均應提供;代理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是在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時需要提供的資料。
四、關于指示路牌
(一)辦稅服務廳(政府服務大廳)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使用《規范意見》明確的指示牌。
(二)沒有設立辦稅服務廳的稅務機關,指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的,使用《規范意見》中明確的指示牌樣式,文字內容調整為“國家稅務總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國家稅務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或“**地方稅務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
(三)各地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指示路牌上加注指示箭頭、具體地址(房間號碼)或聯系電話號碼。
五、關于受理單
“受理單”是一項制度,其實現形式包括《規范意見》附件6《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附件7《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根據《規范意見》的要求,應為一式三份。
六、關于“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事項的受理問題
目前,《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關于“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申請材料的規定比較原則,受理崗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存在難度、難以準確判斷是否符合要求,難以決定是否當場受理的,受理崗應當即時與業務部門溝通,業務部門審核資料后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其中,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 政策法規司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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