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6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已公布,修訂后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同時廢止。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1號公告制定并公布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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