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稅發(2016)201號
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認識做好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工作的政策要點、工作重點和問題難點,準確領會并及時貫徹落實上級部門的部署和要求,主動創新管理手段,提高服務水平,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把具體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二、納稅人在省內跨地市經營的,仍按規定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納稅人在各地市內跨縣(區、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市級國稅機關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三、納稅人在省內跨地市或在市內跨縣(區、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地可結合實際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
四、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通過金稅三期優化版核心征管系統內的【跨區稅源登記】模塊操作。
五、省國稅局正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中開發《外管證》的網上開具、實時報驗、自動核銷等功能,待有關功能上線運行后,將另行明確是否在全省國稅系統范圍內取消《外管證》的紙質開具、手工報驗和核銷問題。
各地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省國稅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反饋。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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