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稅函(2017)622號
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7〕506號)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新標準實施后,主管國稅機關向新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管理的納稅人發放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必須注明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和維護服務價格降低之后的收費標準。
二、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強對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服務單位及時更新有關增值稅稅控系統及維護服務收費標準,發現違規收費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產品價格的通知>的通知》(粵國稅辦轉〔2006〕126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的通知》(粵國稅函〔2009〕401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廣東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的通知》(粵國稅函〔2009〕453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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