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8號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為做好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全省普通發票的印制銜接工作,現將廣東省啟用新的發票監制章公告如下:
一、從新機構掛牌之日起,原國稅發票監制章作廢,啟用新發票監制章。新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形,與原發票監制章規格相同,內環加刻一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字樣,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制“xxx稅務局”字樣,如“廣東省稅務局”、“廣州市稅務局”等。
二、新機構掛牌之后印制的普通發票,一律使用新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印制有原發票監制章的舊版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式樣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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