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稅發〔2025 〕13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地級以上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水利(水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補償費征管工作,明確工作職責、推進協同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水利廳?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于做好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項目劃轉工作的通知》(粵稅發 〔2020〕14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研究制定了《廣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管工作流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另,深圳市水土保持補償費征管工作流程,請深圳市水務局與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商定。?
附件: 1.水土保持補償費未繳費臺賬
?????? 2.水土保持補償費歷史欠費臺賬
?????? 3.水土保持補償費退費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水利廳
?2025年2月18日
廣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管工作流程 ??
為規范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財政部關于修改部分文件條款的通知》(財稅〔2023〕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流程。
一、征管流程
(一)費源傳遞與核驗
1.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推送”的原則,通過稅務部門信息系統,將費源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水利部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省水利廳負責費源信息推送。費源信息包括繳費人名稱(姓名)、工程項目信息、應繳金額、繳款期限、《行政許可決定書》等資料。
2.稅務部門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推送的費源信息及附件資料開展一致性核驗,重點核驗繳費人名稱(姓名)、應納費額、征收項目、征收品目、征收子目與《行政許可決定書》等資料是否一致。
3.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和處于建設期的礦產資源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繳金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許可決定書》中核定,并在《行政許可決定書》出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稅務部門信息系統將費源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
4.處于開采期的礦產資源項目或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由繳費人按實際開采礦產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石、渣排放量)自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自行向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每年第四季度,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聯合自然資源部門審核繳費人年度的征占用土地面積、礦產資 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棄渣量等資料,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上年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繳金額的核定并告知繳費人。同時,將費源信息通過稅務部門信息系統推送至稅務部門。
(二)申報與征收
1.稅務部門對核驗一致的費源信息,在核驗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繳費人確認申報,核驗不一致的,提請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推送。
2.稅務部門輔導繳費人在電子稅務局或稅務窗口確認申報,及時繳費并打印《中央非稅收入統一票據》。
3.《行政許可決定書》內容發生變更、注銷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變更、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稅務部門信息系統重新傳送費源信息。
(三)欠費管理
1.繳費人未在繳款期限內申報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稅務部門在逾期5個工作日內,發送《非稅收入事項通知書》進行催繳,經催繳后仍不繳納的,按月將《水土保持補償費未繳費臺賬》(見附件1)函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2.水行政主管部門接收到未繳費臺賬后,及時與繳費人核實項目建設情況,若因工程建設調整導致開工時間延后的,由繳費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長繳納期限的書面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推送繳納期限至稅務部門。若項目已開工未按時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3.水行政主管部門對2021年1月1日之前審批的項目進行全面核實,若項目不存在或已取消,作廢其費源信息;若項目未開工或者開工未繳納的,將費源信息推送稅務部門開展征收或催繳,經催繳后仍不繳納的,稅務部門將《水土保持補償費歷史欠費臺賬》(見附件2)函告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四)退費管理
1.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及審核2020年12月31日前入庫的水土保持補償費退庫業務。
2.稅務部門負責審核辦理2021年1月1日后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匯算清繳導致的水土保持補償費退庫業務,按照現行稅費退庫流程辦理退費手續。
3.2021年1月1日后入庫,除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匯算清繳以外原因的退費業務,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共同辦理,具體流程如下:
(1)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繳費人的退費申請,輔導繳費人 填報《水土保持補償費退費申請表》(見附件3),審核同意退費后,在表中“部門意見”一欄加具“同意退費”意見,并將繳費人的退費申請資料以電子掃描件或文件交換等方式傳遞給稅務部門。
(2)稅務部門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 《水土保持補償費申請表》后,按照現行稅費退庫流程辦理退費手續,收到日期為稅務部門辦理退費受理申請日期。
(3)退庫完成后,稅務部門將退費情況反饋至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抓好落實。各地稅務、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統籌協調,強化聯動配合,做好業務流程的銜接,進一步提升水土保持補償費征管工作質效。
(二)密切配合防范風險。各地稅務、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征管過程中要樹牢底線思維,研判可能出現的風險,提前聯合準備應對預案并健全問題快速響應處理機制,切實防范化解各類風險。要及時交換退庫情況,按季度做好對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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