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稅協發[2019]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精神,全面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對涉稅服務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要求,提升稅務代理人員素質和代理能力,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制定了《稅務代理專業能力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和《稅務代理專業能力評價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稅務代理專業能力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2.《稅務代理專業能力評價實施辦法》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2019年3月4日
附件1
稅務代理專業能力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精神,全面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對涉稅服務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的總體要求,提升稅務代理人員素質和代理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代理是指涉稅服務人員接受委托,依法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有關稅務事宜,為其提供納稅申報代理、一般稅務咨詢、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及其他稅務事項代理等。
第三條 能力評價實行以稅務專業知識和實務操作能力測試,加個人信用評價的綜合方式確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高等專科及以上學歷者,均可自愿申請稅務代理專業能力評價。
第五條 依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公布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68號)“關于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依據市場需要自行開展能力水平評價活動”的有關要求精神,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稅務代理專業能力評價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能力測試
第六條 能力測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教材、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
第七條 能力測試采用計算機標準化考試方式,非滾動管理,須一次測試通過規定的全部科目。
第八條 能力測試內容依據專業能力標準確定。
第九條 能力測試原則上每年舉辦兩次。地點一般安排在地級以上城市。
第十條 能力測試成績合格人員,且個人信用良好者,可取得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頒發的《稅務代理專業能力評價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表明其已具備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相應專業能力。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章 能力培訓
第十一條 能力培訓是稅務代理人員提升能力的重要途徑,包括參加正規教育機構組織的面授、網絡培訓,或業務機關、涉稅服務機構的實習、實訓。
第十二條 承辦培訓的機構應規范培訓教材、培訓課件、培訓內容和組織實施行為。同時應具備以下基本辦學條件:
(一)擁有與承擔能力培訓相適應的教學設施和教學場所。
(二)擁有與承擔能力培訓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能力。
(三)能執行規范的教學計劃,保證教學質量。
(四)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取得證書人員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條 取得證書人員納入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管理。凡年度內受到政府機關、管理部門、其他機構失信處罰,或受到刑事、行政、黨紀處罰,將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 取得證書人員受到政府機關、管理部門、其他機構失信處罰或受到刑事、行政、黨紀處罰且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將注銷其證書。
第十六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定期向國家稅務機關涉稅服務管理部門推送個人信用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建立證書人員人才庫,并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專業能力分級評價根據行業人才隊伍建設進程適時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2
稅務代理專業能力評價實施辦法
第一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稅務代理專業能力評價(以下簡稱能力評價)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條 能力測試科目設置《稅法基礎》和《涉稅代理實務》2個科目。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90分鐘,滿分成績為100分,合格成績為60分。
第三條 能力測試以計算機標準化考試的方式,采用實務模擬系統進行,原則上于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個周末組織兩次考試。2019年能力測試擬于5月公布報名通知,12月考試。具體時間以發布的通知為準。
第四條 考試成績實行非滾動管理辦法。一次考試須通過規定的全部測試科目為有效成績,且個人信用良好者,方可取得《稅務代理專業能力評價證書》。
第五條 參加能力評價由本人提出申請,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按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后,核發能力測試準考證。參加能力測試人員應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六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以正式發布的通知為準。
第七條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組織編寫考試用書、培訓資料,組織命題、考務管理和考生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能力培訓機構和實習、實訓機構應認真做好培訓的各項組織工作和課程開發工作,并就辦學條件等情況向主辦方備案,自覺接受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的監督。
第九條 堅持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與所有考試工作(命題和考試組織管理),參與命題工作的人員不得參與培訓工作。
第十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名義,編寫稅務代理專業能力評價考試用書和輔導教材。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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