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售價低于原值時,是否需繳納增值稅?如要繳納應如何計算?
——更新時間:2008-07-19 11:24:17 點擊率: 4513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售價低于原值時,是否需繳納增值稅?如要繳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應稅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 "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據此,貴單位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售價低于原值時, 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不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