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作社成員農產品免稅
——更新時間:2009-02-26 10:18:40 點擊率: 4558
“最近,我們合作社從外地一家農產品加工廠購進了一批農產品進行銷售,國稅局要求我們就此申報繳納增值稅。國家不是規定對合作社銷售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嗎?國稅局這樣做有政策依據嗎?”最近,湖北省荊門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了一家農民蔬菜合作社的電話。
咨詢員解釋道,國家為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組織的發展,給與其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增值稅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從2008年7月1日起,其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也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需要說明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有銷售本社成員自產的農產品才能免征增值稅,而從農產品加工廠和經銷商那里購買并用于銷售的農產品是不免稅的,仍然要按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