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舊貨是否繳稅
——更新時間:2009-02-26 10:51:25 點擊率: 392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第十條規定:“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如果銷售自已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免征增值稅;否則,按以下規定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對于文件中“應稅固定資產”是指應征增值稅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