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是一新聞單位,編寫報紙發行,請問如何交稅?因印刷廠印報已交過13%稅。按發行報刊3.3%稅行不?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如果你單位只負責報刊的編輯、發行,而不涉及銷售報刊的行為,即未發生報刊銷售收入,則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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