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有調整
——更新時間:2009-02-27 10:27:05 點擊率: 3956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再生資源,通常也稱為廢舊物資。為了與《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銜接,以后不再使用廢舊物資的概念而改用再生資源的概念。
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等)、廢玻璃等。
調整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背景
為了支持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政策經過幾次調整,從2001年開始對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其開具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普通發票)可以作為下環節企業(限于利用廢舊物資作原料的生產企業,即利廢企業)的扣稅憑證,按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
這種上環節免稅、下環節扣稅的做法,違反了“征稅抵扣、免稅不抵扣”的增值稅原理,在執行中因難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業范圍,容易給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國家稅務機關近年來采取了一系列加強回收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對制止偷騙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單純靠加強管理的措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政策設計缺陷產生的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在經過多次調研和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政策調整方案。
調整后的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主要內容
調整后的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部分:
一是取消原來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取消利廢企業購入廢舊物資時按銷售發票上注明的金額依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二是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按其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的一定比例(2009年為70%,2010年為50%)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這些條件包括: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并已經備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先征后退需要提交的資料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提交下列資料:一是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向有關部門備案的,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登記證明復印件;二是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或者其租賃合同的復印件;三是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及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有關數據及資料;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有關刑事處罰或者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的書面申明。
報廢船舶拆解企業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規定,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辦理增值稅先征后退業務時限要求
為了防止出現退稅時間過長占壓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資金的問題,《再生資源增值稅通知》對負責辦理退稅業務的財政專員辦及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的退稅程序和時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原則上規定納稅人按季度申請退稅,如果納稅人申請退稅金額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請,具體時限由所在地的財政專員辦確定;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同時向負責復審和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初審意見;負責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終審的財政機關提交復審意見;負責終審的所在地財政專員辦,應當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并辦理妥當有關退稅手續。
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對于納稅人第一次申請退稅的,應當在上報初審意見前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應在提交初審意見后2個月內派人到現場審核有關條件的滿足情況,發現有不滿足條件的,及時通知負責復審或者終審的財政機關。
負責初審、復審的財政機關應當定期(自收到納稅人第一次退稅申請之日起至少每12個月一次)向同級公安、商務、環保和稅務部門及人民銀行對納稅人申明的內容進行核實,對經查實與申明不符的,要進行嚴肅處理。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前發生的,應當追繳納稅人此前騙取的退稅款,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取消其以后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凡問題在初次申請退稅之日后發生的,取消其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生效之日起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退稅政策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