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損失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嗎?
——更新時間:2010-07-21 02:40:37 點擊率: 4537
問題內容: 自然災害損失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嗎?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年第134號)規定: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 其它非正常損失。”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于增值稅法規規定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非正常損失”范圍,因此,自然災害造成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