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屬于運輸業務公司,由于我公司的車輛不足,所承包的業務需部分轉包,請問我公司收到的運輸收入可否抵扣轉包費用后再繳納營業稅?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將所承包的運輸業務部分分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貴公司支付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應取得該承運企業或者個人為貴企業開具的發票,則可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差額繳納營業稅;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則貴企業仍需全額繳納營業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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