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某小規模納稅人2010年收入超過80萬元,2011年1月初在稅務機關窗口代開發票20萬元,稅率為3%。2月份被強認為一般納稅人,稅率調整為17%,在申報2月初申報時,稅務機關要求補繳已代開發票的稅率差額。請問此要求是否正確?如果需要補交,依據是什么?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稅務總局令第22號)的有關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應當在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所屬月份的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逾期未申請辦理的,期滿次月起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按17%稅率繳納增值稅的具體起始月份應根據其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月份計算確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3/14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