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是塊硬骨頭?
《21世紀》:金融業“營改增”的大背景是什么?為什么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消費性服務業四大行業放在一起,最后才改?
胡怡建:“營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是擴圍,即“營改增”方案在地區和行業上的擴圍,即全面推進營改增;第二步是改制,即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增值稅制度制度;第三步是立法。目前還處于擴圍階段。
擴圍階段背景是:從2012年上海試點“1+6”營改增方案(“1”即交通運輸中的陸路、水路、航空和管道運輸;“6”即現代服務業中六個行業,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業、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和鑒證咨詢),到2013年1+6行業的全國推行,再到2014年切入電信,然后再到今年服務業全面推行改革。目前,余下的四個行業如果今年能夠完成,我們就可以說營改增的擴圍改革完成了。
為什么留下這四個行業最后改?
第一,對消費性服務業而言,需要解決從上游購入得不到抵扣而導致的重復征稅問題。消費性服務業與生產性服務業不同,其上游是工商業,下游服務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拿到營業稅發票和增值稅發票是毫無差異的,關鍵是定價的問題。因為不存在下游抵扣的問題,重復征稅矛盾不像生產性服務業那么突出,消費性服務業被放在最后改革,主要是考慮簡易征稅。
第二,為什么將金融業、建筑業、房地產業放在一起,到最后才來改?
從事建設施工的公司,買進的建筑材料、設備等往往得不到抵扣,從而導致重復征稅。而建筑業主要是為房地產業提供服務,如果房地產行業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業,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業交營業稅還是得不到抵扣。此外,金融與房地產和建筑業二者關系比較緊密,所以需要聯動改革,將三者放在一起改,從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鏈。
魯政委:與增值稅相對應的是營業稅,營改增最大的益處是避免重復征稅。從銀行的角度來講,稅制改革的原則是不能加重銀行的稅負,使銀行的稅負合理化,目前銀行5%左右的營業稅相對是比較重的,國際上是3%。
在銀行業經營國際化背景下,外資銀行走進來和中資銀行走出去,若國內稅收較重,則會處于競爭的劣勢。從原理上來講,“營改增”是可以緩解這個問題的。比如在稅收抵扣方面,對原來5%稅率進行重新設置和調整。
《21世紀》:目前銀行業稅制結構存在哪些問題?“營改增”方案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執行中可能遇到什么問題?
胡怡建:目前銀行業采用的是計繳營業稅方式,稅率為5%。但由于銀行業的下游很多都是交增值稅的企業,銀行繳納營業稅,就無法給下游企業提供增值稅發票,增值稅鏈條斷裂,導致下游企業成本上升。同時,銀行也需要設備供應商提供設備,技術服務商提供技術服務,也存在進項重復征稅問題。
目前國際上實行增值稅國家,對金融普遍采取免征增稅政策,那么,中國應該如何改為好呢?
我認為需要分類進行。第一,對于理財業務,比如,銀行為客戶提供的金融保管、理財服務,同一般的服務一樣,應該按照一般生產性服務6%征稅。
第二,對于信貸服務,從全世界來看,普遍采取免稅。但免稅也有其缺陷,一方面其進項得不到抵扣,另一方面其為其他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得不到抵扣,無法形成抵扣鏈。由于我國現行實行營業稅,銀行又是高利潤行業,不可能對其免稅。如果我們采取簡易征稅,相當于增值稅名稱,營業稅實質,對金融業未必是好事。如果營改增后采取正常增值稅征稅,盡管銀行本身來講稅率提高,稅負可能增加,但其開出去的發票,由不能抵扣的營業稅發票,改為可抵扣的增值稅發票。從產業角度來看整體稅負有可能減輕。因為下游企業稅負減輕,下游企業減稅幅度大于試點企業增稅幅度。
第三,對于金融衍生品,其實際上是一種投資而不是經營。從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來講,投資實際上考慮的不是征流轉稅的問題,而是征所得稅,沒有所得就不征稅。對金融衍生品,我們主張實行免稅法。第一計量困難,第二其實是投資,可通過所得稅調節。可避免計算麻煩,也有利于鼓勵金融衍生業的發展。
目前最大的問題是稅率應該定在多少,有人說6%,也有人說11%。我認為關鍵不在于稅率高低,而在于銀行下游企業是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其下游服務對象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6%還是11%征稅差異不大。因為在提高銀行增值稅稅率增加稅收成本的同時,下游企業獲得的增值稅進項抵扣也相應增加。這樣會形成“價格博弈”,找到新的價格和稅負均衡點;如果下游不是增值稅,稅率高低就有影響。
魯政委:按增值稅的定義和原理,銀行本身可以抵扣的項目不是很多,解決方法有兩個:一是確定一個更低的稅率來解決;二是設置專門的增值項,也就是合理的進項抵扣。
“營改增”中,我認為需要考慮兩方面的問題。首先,對于任何一個征稅的政策,都要考慮到征稅的成本和收益的權衡問題,如果一個稅收設置的很精細、公平,但是執行成本非常高,那就違背了權衡的原則。如果按照傳統的收付開票機制,需要統計的稅種和筆數非常大,人工成本很高,所以銀行的系統需要更新。銀行和稅務機構可以采取類似于電子單口令確認的方式,這個系統還必須把企業客戶銜接起來。
其次,銀行許多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行稅收和總行稅收存在分配設置的問題。“營改增”也必須應對考慮這些因素。可以由各分行分別去執行,年末總行再進行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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