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在實務中,一項經濟行為是否繳納增值稅的判斷標準是什么,我們必須掌握,這就是今天重新學習的納稅法定規則,只有掌握了這個規則,就能判斷是否繳納增值稅,是否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比如超工商執照經營范圍的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是否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能否進行進項稅抵扣?本文試與大家探討,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案例概況
南方吉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7年7月取得超出工商執照經營范圍的出售2010年6月購置的不動產收入2000萬元(購買方為如意集團有限公司)。問吉祥公司取得超過經營范圍的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能否抵扣?
稅務分析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二、稅務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因此,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判斷一項經濟行為是否繳納增值稅,一般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應稅行為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意,不是納稅人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2.應稅行為是屬于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進口貨物,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范圍內的業務活動。
3.應稅行為是為他人提供的。
4.應稅行為是有償的。
三、案例解析
根據本案的資料:吉祥公司2017年7月取得超過工商執照經營范圍的出售2010年6月購置的不動產收入2000萬元。問吉祥公司取得超出經營范圍的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能否抵扣?
吉祥公司取得的出售2010年6月購置的不動產收入2000萬元,雖超出工商執照經營范圍,但稅法判斷一項經濟行為是否繳納增值稅的標準是該經濟行為是否是增值稅的應稅行為,而不是工商執照經營范圍。本案的經濟行為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規定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按規定應繳納增值稅。
由于吉祥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一般不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因此,吉祥公司不管是不是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因是小規模納稅人,購買方如意集團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都需要地機關申請代開。
購買方取得購買不動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如意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可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
思考:請讀者自行計算吉祥公司2017年7月取得超過工商執照經營范圍的出售2010年6月購置的不動產收入2000萬元,應繳納的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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