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數控機床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的通知
財稅[1998]70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數控機床產品增值稅先征后返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底以前,對部分機床企業生產銷售的數控機床產品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后由財政給予返還的政策,返還的稅款用于數控機床產品的開發。
二、享受增值稅返還政策的機床企業、年返還稅款額度及數控機床產品目錄按附件一、附件二執行。
三、企業繳納的數控機床產品的增值稅在規定返還額度以內的部分全部返還,超過額度的部分不予返還。
四、具體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按(94)財預字第05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附件:一、數控產品增值稅返還企業名單(略)
二、數控產品目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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