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
國稅發〔2007〕123號 |
成文日期:2007-12-03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規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訂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 3.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 4.小規模納稅人不予免稅出口貨物情況表 5.填表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為規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并持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 二、已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三、小規模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依法應當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首先注銷其出口貨物免稅認定,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免稅認定的事項但不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在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免稅認定。 四、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報關后,應向海關部門申請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并及時登錄“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正式啟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通知》(國稅發〔2003〕15號)有關規定提交相關電子數據。 五、小規模納稅人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后,須在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提供《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格式見附件1,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及電子申報數據。 六、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將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填寫《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格式見附件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格式見附件3),并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申報期為每月1-15日),持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的部門或崗位)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并同時報送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七、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小規模納稅人的免稅核銷申報后,應當核對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的紙質單證是否齊全,審核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紙質單證與《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并對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的電子數據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等相關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對審核無誤的,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上簽章,經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結果批準免稅核銷(下放出口退稅審批權試點地區除外)。 八、小規模納稅人在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免稅認定以前出口的貨物,凡在免稅核銷申報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審批免稅;凡超過免稅核銷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免稅。 九、小規模納稅人無法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期限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申請免稅核銷延期申報,經核準后,可延期3個月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 十、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征收增值稅。下列貨物為應稅消費品的,若小規模納稅人為生產企業,還應征收消費稅。 十一、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審批過程中,凡發現屬于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出口貨物應征稅情況,應生成《小規模納稅人不予免稅出口貨物情況表》(格式見附件4),并按規定進行補稅處理。 十二、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小規模納稅人2008年1月1日后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免稅或免稅核銷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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