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6號
為便于有機肥產品增值稅政策的執行,現就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執行標準公告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中,有機肥料按《有機肥料》(NY525—2012)標準執行,有機-無機復混肥料按《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9)標準執行,生物有機肥按《生物有機肥》(NY884—2012)標準執行。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有機肥產品,不得享受財稅〔2008〕56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上述有機肥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如在執行過程中有更新、替換,統一按最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2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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