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2016年第1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結合深圳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匯總納稅
(一)營改增過渡期銜接
2016年4月30日前已實行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可延續匯總納稅資格,繼續向主管國稅機關匯總繳納增值稅。
上述納稅人需新增被匯總分支機構的,以及尚未實行匯總申報的納稅人需要申請深圳市內總、分支機構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業務的,可以按照現行文件規定進行申請。
(二)匯總申報時間
1.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應自2016年6月申報期起按月向深圳市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2.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及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應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季向深圳市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由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自2016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納稅人應于2016年7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匯總申報繳納稅款所屬期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增值稅。
二、深圳本地納稅人跨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規定
(一)深圳本地納稅人在深圳市范圍內跨區提供建筑服務(以下簡稱跨區納稅人),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預征率及其他相關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執行。
(二)跨區納稅人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三)跨區納稅人提供建筑等應稅服務,無需開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三、增值稅稅收優惠
(一)已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辦理營業稅稅收優惠備案手續,備案有效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且現行政策明確可享受增值稅應稅服務稅收優惠項目的試點納稅人,應于享受增值稅優惠的第一個申報期前或申報時,前往深圳市國稅主管機關辦理增值稅應稅服務減免稅資格確認手續,并提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二)未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辦理營業稅稅收優惠備案手續,但屬于可享受增值稅應稅服務稅收優惠項目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現行政策規定辦理稅收優惠備案手續,具體流程按照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網站稅收優惠辦稅指南的要求辦理。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15萬元(含本數)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
(一)2015年度營業稅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515萬元(含本數)的納稅人
納稅人應按照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營業額確認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試點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行為的試點納稅人,無需辦理確認手續。
(二) 2015年度營業稅應稅服務銷售額未超過515萬元的納稅人
納稅人需要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應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具體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規定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相關事項的通知》(深國稅函〔2012〕227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6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相關事項的通知》(深國稅發〔2013〕100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國稅發〔2014〕21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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