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單位于2005年度收到德國投資來的一批設備,當時因為有優惠政策免交關稅和增值稅,此批設備現在還在海關監管期內,現在我公司要銷售該批設備,據了解可按監管期剩余時間的比例補繳關稅和增值稅。但如果我們銷售的話,是否開具普通發票并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 |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設備解除海關監管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58號)規定: “根據海關進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規定,進口減免稅貨物,應當由海關在一定年限內進行監管,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 為保證稅負公平,對于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稅進口的自用設備,由于提前解除海關監管,從海關取得2009年1月1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其所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銷售上述貨物,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提前解除監管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繳稅款。納稅人銷售上述提前解除監管的設備,不適用開具普通發票并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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