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僅規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認證抵扣期限為180天。鐵路運輸發票沒有規定抵扣期限。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4/15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本站云主機由第一主機提供 技術支持:廣州勵網網絡科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