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化稅收涉及對立的兩方當事人,即征稅者(國家稅務機關)和納稅者(證券化當事人)。從雙方稅收的數量關系上來看,前者在證券化方面的稅收收入就是后者的稅收成本。為了分析方便,下面對前文做一總結,列出影響證券化稅收成本的主要方面:
第一,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是否要繳納所得稅。雖然SPV所得額的絕對數不會太大,但對其征收所得稅仍會使證券化當事人承擔額外的稅收負擔。因此,選擇稅負較小的SPV開展證券化成為交易架構者首要的稅收目標。
第二,證券化發起人以真實銷售的方式轉移資產時,是否要繳納營業稅;在轉移資產的過程中,有關合同是否要繳納印花稅。由于營業稅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交易總額,因此,即使這兩個稅種的稅率很低,它們的征收也會給證券化當事人帶來較為沉重的稅收負擔。
第三,證券化發起人的所得稅。一般情況下,轉移資產帶來的收益要繳納所得稅。這方面的爭議之處在于,發起人轉移資產導致的損失是否可以扣稅。
第四,當發起人以折價形式將證券化資產轉讓給非居民SPV時,折扣部分可能要繳納預提稅;當SPV向海外投資者發行證券時,它是否應就支付的利息部分或債券的折扣部分替投資者代扣代繳預提稅。
1.發起人的稅收
發起人在證券化過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發起人是否愿意將持有的金融資產證券化,直接決定了證券化產品的供給。而發起人在決策時,必然會比較經濟活動的成本和收益,所以它必然會將影響其成本的稅收納入考慮的范圍。下面著重介紹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的稅收情況。
(1)發起人轉移資產的方式: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
證券化發起人從法律和會計的角度考慮,希望將資產的轉移作為真實銷售進行處理。首先,真實銷售使特殊目的載體同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保證了交易結構的安全性。其次,真實銷售意味著證券化交易對發起人而言是表外交易。在實現銷售之后,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上的風險資產(應收款)減少,無風險資產(現金)增加,也就是說,真實銷售改善了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狀況。此外,發起人還可運用銷售收入,提高杠桿比率和資金周轉速度。
但從稅收的角度考慮,發起人希望資產以擔保融資的方式轉移。實際上,在交易的整個過程中,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通常導致相同的所得稅負。二者不同的地方在于,如果發起人采用真實銷售的方式轉移資產,它就要立即確認收入,從而使納稅的時間提前;反之,如果發起人以擔保融資的方式轉移資產,它就不須在得到資產轉移收入時確認收入,而是在債務人進行償付時確認收益;發起人可以將支付的利息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出于現金流和貨幣的時間價值兩方面的考慮,大多數發起人愿意延遲繳納稅收,因而也就希望將證券化構建為擔保融資。但在某些情況下,發起人會故意通過應收款的銷售來加速應稅收入的實現,例如,當營業凈損失移后扣減將要到期時,發起人會采用真實銷售的方式轉移資產。
在實際交易中,證券化當事人會綜合考慮法律、稅收、會計、發起人意愿等因素來決定資產轉移的方式。在不同的制度環境下,發起人進行資產轉移所采取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美國,大多數證券化交易中資產的轉移為真實銷售,而在歐洲,早期的證券化架構中資產主要以擔保融資的方式進行轉移,后來,越來越多的交易采取了真實銷售的方式。
(2)發起人轉移資產的對象:居民SPV和非居民SPV
當事人在向外國投資者、債權人、擔保機構支付利息和其他款項時,可能需要繳納預提稅。預提稅的征收會加重證券化當事人的稅收負擔,增加證券化融資的綜合成本。
發起人在向居民SPV轉移資產時,不會涉及預提稅問題。但發起人可能會選擇非居民SPV進行證券化。當發起人以折價形式將資產轉讓給非居民SPV時,折扣部分可能要繳納預提稅。但有的觀點認為折扣和利息的性質并不相同,所以折扣部分不須繳納預提稅。因此,稅務人員要根據本國稅法的規定、折扣的性質、交易的架構等確定折扣部分是否要繳納預提稅。
發起人是否能享受預提稅豁免的待遇,取決于一國稅法的具體規定以及同其他國家之間簽訂的雙邊稅收協議。通常情況下,發起人所在國政府會提供某些形式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例如,美國提供的預提稅優惠政策有特殊種類的債券豁免、組合性權益豁免和稅收條約豁免等。香港也完全豁免了證券化過程中的預提稅。
(3)發起人的所得稅
發起人轉移資產之后,獲得的收益會被記入損益表中,因此要繳納所得稅。所得稅數額取決于所得稅率和應稅收入。所得稅率的高低取決于發起人的類型和有關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實體的所得稅率差別不大。就應稅收入而言,證券化產生收益(基礎資產銷售收入-基礎資產的獲取成本-轉移資產過程中發生的成本)的絕對數額不會太大,因此,發起人繳納的所得稅對其融資成本不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關鍵問題是,如果發起人轉移資產發生損失,其損失是否可以扣稅?如果證券化帶來的損失被認為是發起人正常經營范圍之外的損失,因此不能扣稅,那么,這種做法雖然可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但加重了證券化的成本負擔,對開展證券化業務是極其不利的。實際上,證券化可能帶來的損失只是使發起人原已存在的潛在損失顯現化,從會計和稅收的角度看,這只是一個時間確認上的差異,而非核算口徑上的差異。因此,證券化所帶來的收益和損失都應作為計稅依據,這種做法對減輕證券化的成本負擔、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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