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條例》擬于2023年12月進行第三次審議并交付表決。為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貫徹民主立法原則,廣泛聽取民意,做好該法規案的審議工作,現公開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對《廣州市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請于12月22日前點擊填報鏈接或者掃描二維碼填寫意見,也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填報鏈接:https://zhrd.rd.gz.cn/zhlf/#/manage?id=20231123b7d7ee9d33c948c38faf72c9
信函寄送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296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政編碼:510030
傳真:020-83232962
電子郵箱:fgwfgyc@gz.gov.cn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2023年11月23日
廣州市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和外商投資以外的各類經濟形式。
第三條 【政府職責】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制定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服務保障體系,統籌協調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民營經濟統計和研判】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半年綜合分析一次民營經濟發展狀況,及時優化調整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民營經濟發展情況。
統計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監測機制,開展民營經濟發展統計監測分析工作,及時準確反映民營經濟發展狀況。
第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職責】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服務和指導工作,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推送有關政策,每年組織民營經濟組織評議市、區人民政府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第二章 要素保障
第六條 【土地供應保障】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土地供應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對土地資源的配置作用,確保與工業經濟增長相匹配的用地規模,保障民營經濟組織的合理用地需求。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推動專業市場、物流園區、村鎮工業集聚區優化升級,優化用地審批流程,提高專業市場、物流園區、村鎮工業集聚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為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和發展提供用地用房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和市場需求情況,組織建設只租不售的產業保障房,盤活現有存量用地、國有閑置廠房、專業市場等資源,支持建設高標準、專用型廠房,為民營經濟組織增加經營場所供給,并完善基礎設施及其配套。
第七條 【降低用地門檻和成本】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的民營經濟組織項目用地,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產業用地供給方式,降低用地成本,保障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應或者園區轉讓的工業用地權利。
中小民營經濟組織聯合參與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的,可以按規定進行工業物業產權分割。
第八條 【工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依托現有的土地市場交易平臺,建立工業用地用房供需服務平臺,匯集工業用地用房供需信息,引導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平臺發布用地用房信息,并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供需對接等服務。
第九條 【信用信息共享與應用】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和跨部門查詢共享,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民營經濟組織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等評價結果進行綜合信用評價,提高融資效率。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合法查詢、獲取、使用民營經濟組織相關的公共數據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十條 【金融信貸支持】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金融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政策舉措,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開展無還本續貸、循環貸款等續貸業務,采取不動產二次抵押、資產授托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等創新扶持措施,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的合理融資需求,增強金融支持的穩定性。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簡化貸款審批條件和程序,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門檻和融資成本。
第十一條 【政策性基金支持和風險補償】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設立的產業引導基金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組織的融資支持,健全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并購重組期投資機制和容錯免責機制。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科技、知識產權管理等部門應當健全普惠貸款、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的風險補償機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普惠貸款、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所產生的本金損失,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
第十二條 【增信支持】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面向民營經濟組織擴大業務覆蓋范圍、降低擔保費率,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減少或者取消抵押、質押等反擔保要求。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拓展貸款抵押質押物范圍,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應收賬款、存貨、倉單、股權、租賃權等權利質押貸款,擴大知識產權質押物范圍,將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用水權等環境權益納入融資質押擔保范圍。
第十三條 【直接融資支持】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交易提供指導和服務,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通過發行股票、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資。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民營經濟組織上市培育工作,引導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提供專業服務,對完成上市輔導的民營經濟組織按規定給予補助,對成功掛牌、上市的民營經濟組織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人才培養與用工對接】教育、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推動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等與民營經濟組織的對接合作,開展技術技能人才訂單式培養,推廣現代學徒制、企業新型學徒制,深化產學研合作、實習實訓基地共建等人才培養模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機制,完善民營經濟組織用工和勞動者求職信息對接平臺,及時發布職業薪酬和用工需求信息等,為勞動者求職就業和民營經濟組織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人才保障】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才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措施,對民營經濟組織引進的高層次、高學歷、高技能以及其他緊缺人才,按規定在入戶、住房保障、醫療保障、子女入學、配偶就業、創新創業等方面提供便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完善以市場評價為導向的人才職稱評審標準,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創新能力、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