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部分企業在出口政策調整前已簽訂了出口合同,為減少企業損失,保證政策調整的平穩過渡,現公告如下:
凡2009年12月31日前簽訂上述貨物出口合同且執行期在2010年1月1日—6月30日的企業,可持合同原件到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企業持備案證明向口岸海關申報出口,海關在2010年6月30日前對經備案的企業及貨物數量免于驗核出口許可證。
2010年7月1日起,對上述貨物恢復出口配額招標管理。符合相關資質標準(將另文公布)的企業可參加2010年第二次輕(重)燒鎂出口配額招標,在中標后領取出口許可證報關出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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