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為進一步減輕省本級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壓力,決定階段下調省本級統籌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在省本級統籌參加工傷保險的所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
二、調整期限
從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調整費率
在調整期限內,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統一按照其工傷保險月繳費基數的0.4%執行。
四、其他事項
(一)在調整期限內,在參保繳費申報信息系統上直接下調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需參保單位另行申請。
(二)請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調整經辦業務信息系統。
(三)階段下調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政策執行到期后,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將恢復按現有規定執行,不再另行通知。
在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地稅局聯系。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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