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促進互聯網廣告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互聯網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起草了《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ic.gov.cn),通過首頁右側“規章草案意見征集”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 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郵編:100820)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gsgl@saic.gov.cn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7月31日。
國家工商總局
2015年7月1日
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促進互聯網廣告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互聯網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為媒介實施的商業廣告活動依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各類互聯網網站、電子郵箱、以及自媒體、論壇、即時通訊工具、軟件等互聯網媒介資源,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及其他形式發布的各種商業性展示、鏈接、郵件、付費搜索結果等廣告。
在互聯網發布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除依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慣例要求該類商品或服務應當標注的商品的實物圖形、送達方式、包裝性質的文字說明、圖片等標識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圖形、畫面等,符合商業廣告特征的,為互聯網廣告。藥品、醫療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專門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互聯網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是互聯網廣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是為廣告主提供互聯網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在自有或者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互聯網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同時為互聯網廣告發布者:
(一)對互聯網廣告內容具有最終修改權、決定權的;
(二)發布存儲于本網站的廣告信息的網站經營者;
(二)在自設網站自行發布廣告的廣告主;
(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利用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存儲于本網站的廣告信息的廣告經營者;
(五)通過微博、論壇、即時通訊工具等各類互聯網自媒體資源為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的廣告代言人。
第六條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在其互聯網媒介資源的明顯位置加載工商登記的相關信息。
從事互聯網廣告經營、發布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有資質的廣告經營者開展廣告活動,并向第三方廣告經營者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七條 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
第八條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與其身份資格、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內容相關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 廣告主利用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行政許可證明文件;
(二)廣告所介紹的商品或服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三)利用自有互聯網媒介資源通過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廣告的,該資源經營者應當是符合本辦法第四、五、十二條規定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不得通過違法違規的網站發布廣告。
第十條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配備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當設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的審查。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于使用其互聯網媒介資源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其營業執照以及與其商品或者服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等經營資格證明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并存檔備查;對于在該互聯網媒介資源直接顯示的廣告內容以及其它存儲于本網站的廣告信息,還應當履行本條前兩款規定的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義務。
對已經發布的互聯網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存廣告樣件、合同和證明文件。保存時間應為自該廣告最后一次發布之日起兩年。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公布其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第十一條 廣告主通過他人互聯網媒介資源發布廣告的,在進行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或者影響消費者基本權益的廣告內容修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可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主已自行修改并涉嫌違法違規的廣告應當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自行發現的、公眾舉報的、廣告監管機關提示告誡的虛假違法廣告,應及時核查、屏蔽或者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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