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完善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審批體制。
對限制準入事項,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審批權限,規范審批權責和標準,按照《國務院關于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范中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并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59號)要求,精簡前置審批,實現審批流程優化、程序規范、公開透明、權責清晰。其中,涉及國家安全、安全生產等環節的前置性審批,要依法規范和加強。鼓勵各地區在省、市、縣三級政府推行市場準入事項(限制類)行政審批清單,明確審批事項名稱、設定依據、適用范圍、實施主體、辦理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及要求、辦理程序及時限等。要加快建立“統一規范、并聯運行,信息共享、高效便捷,陽光操作、全程監督”的網上聯合審批監管平臺,實現所有審批事項“一網告知、一網受理、一網辦結、一網監管”。
(十九) 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監管機制。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各司其職、依法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市場主體投資經營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要按照簡政放權、依法監管、公正透明、權責一致、社會共治原則,轉變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優化對準入后市場行為的監管,確保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事項放得開、管得住。有關部門要強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標準規范等的制定、調整和管理,嚴格依法設定“紅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鼓勵各地區在省、市、縣三級政府推行監管清單,明確監管事項、監管依據、監管主體、監管權限、監管內容、監管方法、監管程序和處罰措施,構建法律約束、行政監督、行業規范、公眾參與和企業誠信自律有機結合的監管格局。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行業自律機制。
(二十) 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
要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完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中國”網站和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作為各類市場主體從事生產、投資、流通、消費等經濟活動的重要依據。推動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前信用承諾制,要求其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若違法失信經營將自愿接受懲戒和限制。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動態管理,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投融資、土地供應、招投標、財政性資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將嚴重違反市場競爭原則、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列入“黑名單”,對嚴重違法失信者依法實行市場禁入。
(二十一) 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要依托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完善企業年報及即時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等制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要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公示。對不按時公示或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采取信用約束措施,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家總體要求,推動本行政區域和本領域的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并通過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信息互聯共享。
(二十二)完善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
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要堅持改“舊法”與立“新法”并重。有關部門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涉及市場準入、投資經營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各類行政審批,應當修改、廢止的及時加以修改、廢止或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對未納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事項,要及時廢止或修改設定依據。涉及突破現行法律的,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修改或者暫停實施相關法律后,再向社會公布;涉及突破現行行政法規的,由國務院修改或者暫停實施相關行政法規后,再向社會公布。同時,要加快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相關立法,確保市場準入管理措施職權法定、事中事后監管有法可依。
六、加快相關體制改革和制度建設
(二十三) 建立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投資體制。
企業投資項目,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發展改革委要按照國務院要求,改革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適時按程序修訂和發布實施《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最大限度地縮小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范圍,實現項目核準網上并聯辦理。要加強規劃、國土資源、環保、技術、安全監管等部門的聯動和監管,通過環境保護、資源節約、技術、安全標準等實行準入控制。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國民待遇原則與內資企業適用相同的核準或備案程序。
(二十四) 建立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商事登記制度。
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實施“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推行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要精簡前置性審批事項,削減資質認定事項,凡是市場主體基于自愿的投資經營行為,只要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禁止和限制的領域,不得限制進入。要清理現有涉及市場準入的管理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依據的,一律取消。
(二十五) 建立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外商投資管理體制。
有關部門要按照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抓緊制定外商投資負面清單。按照規范化、便利化的要求,逐步簡化外商投資領域的許可手續,探索實行一站式審批,減少許可環節。根據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抓緊完善規范嚴格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按照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和有關辦法進行安全審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制度,形成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協同監管,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的外商投資全程監管體系。
(二十六) 營造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有關部門要按要求清理和廢除制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嚴禁和懲處各類違法實行優惠政策行為,反對地方保護,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防止相關政策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完善產權界定、運營、保護的一系列體制機制,依法保護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制定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自然壟斷、特許經營領域的具體辦法。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充分認識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做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加快推進相關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設,及時發現并解決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確保這項改革取得實效。
國務院
2015年10月2日
關于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工作方案
第一條 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關于“實行統一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制定負面清單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關于“改革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國務院決定選擇部分地區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試點。為正確、有序、協調地推進這項改革,現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第三條 本方案適用于國務院批準的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地區。未納入試點的地區,仍然實行現行管理模式。
第四條 試點應當遵循簡政放權、依法監管、公正透明、權責一致、社會共治的原則,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制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應當遵循法治、安全、漸進、必要、公開的原則。
試點地區要把制度創新作為核心任務,把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性經驗作為基本要求。
第五條 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匯總、審查形成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行版),提出擬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試點地區在探索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制定、實施和調整程序的同時,要不斷深化相關改革,建立健全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適應的準入機制、審批機制、監管機制、社會信用體系和激勵懲戒機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投資體制、商事登記制度、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營造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對完善與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提出建議。
試點期間,各類市場主體不得投資經營禁止準入類清單所列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經營限制準入類清單所列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經過審批或其他方式的行政確認后方可進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政府不再審批。要堅持放管結合,有關部門要統籌考慮國家安全、生態環境、群眾利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因素,完善綜合考量指標體系,落實企業首負責任,依法加強監管,建立安全審查監管追責機制,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新格局。對屬于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事項,可以區分不同情況探索實行承諾式準入等方式,進一步強化落實告知性備案、準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改革進展情況和各類市場主體反映的突出問題,提出調整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需要,經國務院授權或同意后,暫時調整《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涉及暫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其相關條款實施的,按法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 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安排,建立流程管理、預警預報、信息反饋、動態績效考核等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確保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第八條 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負責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協調、督促、評估等工作,重大情況和重要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與試點地區的工作對接,將優化市場準入管理的改革措施放到試點地區先行先試。
第九條 試點地區要及時總結經驗,善于發現苗頭性、傾向性、潛在性問題,及時糾正偏差、完善政策,扎實推進工作,確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務。
試點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國務院提交改革試點情況報告。中期評估報告應在改革試點滿一年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應在改革試點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
試點期間,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要牽頭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對改革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取得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影響因素等進行客觀調查和綜合評價,提出完善和改進的意見。試點地區在中期評估、總結評估時,應當優先采用第三方評估方式。
第十條 本方案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方案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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