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企業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將企業申請文件連同初核意見一并報商務部審核。
第十五條 商務部應在收到企業提交的完備申請文件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或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核意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許可與否的決定。
準予許可的,商務部頒發有效期為三年的許可文件;不予許可的,商務部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商務部應公布經資格審查取得資格的企業名單。
第十七條 取得資格的企業需要延續資格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按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向商務部或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商務部按照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對申請進行初核或審核,商務部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準予延期的,商務部頒發準予延期三年的許可文件;不予延期的,商務部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資格招標
第十八條 采用資格招標方式認定資格的,商務部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每三年組織一次公開資格招標。
商務部依法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第十九條 商務部應在組織資格招標前一個月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招標的類別和數量;
(三)申請參與資格招標單位的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投標截止時間。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單位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應不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一條 商務部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作出通知。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參與資格招標的單位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十日前提出。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參與資格招標的單位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并密封后,送達指定地點。
逾期送達的、未送達至指定地點的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無效,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第二十四條 商務部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評標委員會由商務部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公章的;
(二)未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的;
(三)投標函與招標文件規定格式嚴重不符的;
(四)申請參與資格招標的單位不具備招標文件規定資格要求的。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自評標結束之日起兩日內將評標報告提交商務部,評標報告主要包括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單位排序。
第二十七條 商務部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在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單位中確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八條 在正式授標前,商務部將中標單位名單公示五日,公示期滿后公布通過資格招標的單位名單。
第二十九條 通過資格招標的,取得相應類別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商務部頒發有效期為三年的許可文件。
第三十條 通過資格招標方式認定資格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由于受到行政處罰或第三十四條規定等原因不能承擔援外項目實施任務,且數量超出原定資格招標數量百分之三十的,商務部應及時組織補充資格招標,按原定資格招標數量補足援外項目實施企業。
第五章 資格管理
第三十一條 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發生企業名稱、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和出資人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商務部備案,提供以下文件:
(一)變更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出具的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三)變更后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發生改制、分立或合并情形的,改制、分立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格認定。原企業注銷的,改制、合并或分立后的企業可繼承原企業的援外業績。
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建立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誠信評價體系,根據企業遵守援外管理規章和履行項目實施合同情況將企業誠信狀況分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務部可依據職權或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撤銷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許可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許可的。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商務部應撤銷其資格。
第三十五條 援外項目實施企業因有效期屆滿而喪失實施資格,不影響已中標項目的履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
(二)企業以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轉讓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的。
第三十七條 商務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援外項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援外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管理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在采取資格招標方式認定資格的援外項目實施企業類別項下,部分技術類別、業務類別因行業特點或其他限制條件暫時不能組織資格招標的,該技術類別或業務類別援外項目實施企業的選定按照援外項目采購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有關第六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項涉及的細化條件及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受援國名單,商務部以公告方式另行公布。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投資者”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商務部2004年第9號令)和《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管理辦法》(商務部2011年第2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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