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發行人業務情況
9.1 發行人主營業務情況
列表分析近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比達到10%以上的全部業務板塊運營情況,包括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毛利潤及毛利率。對于有關指標發生大幅波動的,請逐一解釋變動原因并分析其影響。
9.2 發行人主營業務經營模式
對于發行人在9.1章節列示的主營業務板塊,應參照下文不同業務類型進行充分信息披露。
9.2.1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整理等業務
請詳細描述發行人主營業務板塊的盈利模式,包括但不限于:業務合法合規性依據、政府授權或委托文件(如有)、運營主體,盈利計算方式等。
示例:經×××部門《×××》文件授權,發行人經營×××業務。依據與×××部門簽訂的《×××》協議,發行人收取該項收入。發行人該業務由×××公司負責實施。
詳細披露主營業務收入定價方式及收回期限,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基數確認原則,利潤率,支付期限及過往支付進度;土地整理業務請披露收入返還模式或固定收益率,過往支付進度等。
對于存貨、在建工程等科目中代建的公益性項目、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前五大或單個項目入賬價值超過10億元的項目,其運營情況可列表分析如下:
9.2.2公用事業類業務
公用事業類業務指發行人主要經營資產屬于城市公用基礎設施,或者主要用于向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務,并且以市場化運營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氣、道路管養等業務,應參照以下要求進行披露。
運營模式:包括經營合法合規性依據、相關部門授權、運營年限、收費定價依據、收費標準、主要經營資產情況、該資產產權模式(自有、租賃、委托運營,租賃需披露租賃費用情況,委托運營需披露期限和委托模式)、政府補貼情況(補貼金額、相關文件支持、補貼標準)。
運營情況:包括主要運營指標(行業可比指標)、成本構成及支出情況、結算方式(是否需要相關政府部門代為收取后支付)、結算周期(多長時間回款一次)。
9.2.3保障性住房類業務
公用事業類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限價商品房、公租房、廉租房等業務,應參照以下要求進行披露。
運營模式:包括相關部門授權、是否列入政府保障性住房或棚戶區改造計劃、盈利模式、回款模式、政府支持情況等。
運營情況:包括在售項目情況、在建項目情況、拆遷安置情況等。
9.2.4 交通運輸類業務
交通運輸類業務應參照以下要求進行披露。
運營模式:包括經營合法合規性依據、相關部門授權、運營年限、政府支持情況、收費定價依據、收費標準等。
運營情況:請披露主要運營指標(行業可比指標)、近三年流量情況(客運量、車流量、港口吞吐量等)、成本構成及支出情況、在建工程、擬建工程、替代性競爭力分析(例如是否屬于當地最主要的路網或機場、替代性道路或機場分析)。
9.2.5 產業類業務
產業類業務應披露以下內容:關鍵技術工藝、盈利模式、上下游產業鏈情況、銷售情況、主要客戶涉及行業、主要產品、產銷區域、運輸條件和能力、行業地位、關聯交易占比情況等。
如發行人上述經營情況中,近三年存在不利變化的情況,請詳細描述原因及對盈利能力和現金流的影響。
9.3 發行人所在行業情況
應披露所在行業現狀和前景、發行人在行業中的地位和競爭優勢、所在行業關鍵指標數據、發行人在行業或地區的地位和競爭優勢和劣勢。發行人所在行業如面臨整體不景氣的狀況,也應詳細披露并分析對自身償債的不利影響。
9.4 發行人地域經濟情況
地方城投類企業應披露近三年地區經濟發展總體情況、公共財政預算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等情況。如有不利變化趨勢,也應詳細披露并分析對自身償債的不利影響。
第十條 發行人財務情況
10.1 發行人財務總體情況,主要包括:發行人最近三年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數據及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發行人財務分析(包括償債能力分析、營運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現金流量分析等);資產負債結構分析(包括占比最高的5項資產、占比最高的3項負債、以及變化幅度在30%以上的會計科目,分析變動情況及變動原因);資產科目大幅變動的原因。
10.2 資產情況分析:對于涉及幾類資產的,應參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披露要求進行列示。
10.2.1 全部土地使用權相關信息的披露參照下表:
10.2.2 全部投資性房地產相關信息的披露參照下表:
10.2.3 最大5項在建工程的以下信息:
10.2.4 應收款項應詳細披露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中前五大及占凈資產比例超過10%的款項明細,參照下表:
10.2.5 資產分析其他要求。對于已經注入發行人的政府機關、公園、學校等公益性資產及儲備土地使用權,需要進行剔除。發行人報告期內以評估價值入賬的資產,需披露資產評估值的變化情況,對利潤的影響,增減變化幅度較大的,需說明原因,并明確賬務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10.3負債情況分析
10.3.1 有息負債明細。對于發行人最大10項有息負債,應參照下表進行披露。
10.3.2 債務償還壓力測算。應參照下表,開展債券存續期內有息負債償還壓力測算。
10.4 參照下表詳細披露發行人對外擔保情況。
10.5 詳細披露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的受限資產情況,具體包括但不限于資產名稱、賬面價值、期限等。
10.6 詳細披露發行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關聯交易情況,包括關聯方、產生原因、關聯資金占用情況等。對于關聯方往來款占比較高的非政府性企業,需披露非經營性往來占款或資金拆借情況,并對其合規性發表明確意見。
第十一條 已發行尚未兌付的債券
主要包括:已發行尚未兌付的債券等融資情況統計,已發行未兌付企業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完整披露發行人已發行未兌付的債券、中票、短融、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托計劃、保險債權計劃、理財產品及其他各類私募債權品種情況,代建回購、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等方式融資情況。
第十二條 籌集資金用途
12.1 發行債券時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已全部或部分明確的,應披露以下內容:
12.1.1 列表說明募集資金用途的基本情況,含名稱、股權投資額、擬使用債券資金、資金使用比例等。
12.1.2 本次發債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投資管理、土地、環評、規劃等相關文件的名稱、文號、發文機關、印發時間和主要內容(保障房項目應披露住建部門有關文件的標題、文號和主要內容,披露項目是否納入省級保障房計劃,披露是否存在強拆、強建等情況)。
12.1.3 項目建設內容、項目實施主體及其與發行人的關系,以及募投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披露項目開工時間及建設期限。
12.1.4 募投項目的盈利性分析,說明項目可研報告中的投資回收期和內部收益率。(如在債券存續期內項目收入無法覆蓋總投資,原則上發行人應為債券到期償付提供的增信措施。)
12.1.5 發債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及管理制度。
12.2 發行債券時尚未明確具體募投項目的,應披露以下內容:
12.2.1 募集資金擬使用方向和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擬投資項目類型,擬使用項目資金,預計建設期限,主要建設內容,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12.2.2 擬投資項目預計在債券存續期內項目收入可覆蓋總投資的,應提供初步項目收益測算分析,如不能覆蓋原則上發行人應為本期債券提供相應增信措施。
12.2.3 發行人相關承諾,包括但不限于:承諾項目收入優先用于償還本期債券;承諾按相關要求披露債券資金使用情況、下一步資金使用計劃、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包括項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進展情況)等;承諾如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將按照相關規定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償債保證措施
13.1 自身償付能力。主要包括發行人財務指標分析等內容。
13.2 項目收益測算。發行人需根據募投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編制項目收益測算報告,明確債券存續期和項目運營期的收入和凈收益。收入種類較多的應采用列表形式披露收入總額、收入來源結構、運營成本及費用、稅金等情況。參照下表:
發行人募投項目收入需提供合理的測算依據,包括但不限于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指導定價文件、同類可比價格等。
13.3 增信措施(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擔保、抵質押擔保等。
第三方擔保:需披露擔保人基本情況、財務情況(主要財務數據及財務報表)、資信情況、擔保函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①擔保人概況:基本情況、經營情況、行業地位、競爭優勢等;②擔保人資信狀況;③累計擔保余額;④擔保人財務數據;⑤擔保人發行債券情況;⑥擔保函主要內容:金額、擔保方式、擔保期限、擔保范圍;⑦擔保人與發行人、債券受托管理人(債權代理人)、債券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⑧擔保協議及程序的合法合規性。
資產抵質押擔保:需披露抵質押資產的名稱、金額(賬面價值或評估值)、抵質押資產金額與所發行債券本息總額之間的比例,并說明抵質押資產發生重大變化時的解決方案及持續披露安排;應提供抵質押資產的評估、登記、保管和相關法律手續、保障投資者履行權利的有關制度安排等情況。
13.4 其他償債保障措施。償債計劃、人員制度安排、償債專戶/基金設置、償債資金來源、可變現資產(土地、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政府回購安排、政府支持政策(資產、資金、特許經營權等)、募投項目經濟效益和現金流預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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