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風險揭示
相關風險揭示及應對措施和安排具體可參照下文列示:
14.1 與本期債券相關的風險
主要是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償付風險、募投項目投資風險、違規使用債券資金的相關風險、抵質押資產或第三方擔保相關風險、償債保障措施相關風險等。
14.2 與發行人相關的風險
主要是因發行人經營情況變化、管理能力下降及財務狀況惡化引起的風險,如盈利能力下降風險、經營模式不可持續風險、行業經營環境變化風險、子公司管理風險、跨行業經營風險、應收賬款回收風險、其他應收款回收風險、期間費用增長風險、未來資本支出規模較大風險、對外擔保占比較大風險、關聯交易占比較大風險等。
14.3 政策風險
主要是因法律法規、宏觀政策等發生變化對企業產生的具體政策性風險,如財政金融、稅收、土地、產業、環保、經營許可、外匯、價格等政策發生變化對企業產生的影響。
第十五條 信用評級
15.1 信用評級報告的內容概要以及跟蹤評級安排等。發行人應披露所聘請的評級機構及其對本期債券的信用評級情況,信用評級的主要情況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①評級結論及標志所代表的涵義;②評級報告中關于發行人及本期債券的主要風險概要;③跟蹤評級安排。
15.2 發行人信用評級情況。包括:近三年歷史主體評級情況、評級機構、主體評級調整的情況及原因.發行人債項評級高于主體評級的,披露具體原因。發行人最近三年在境內發行其他債券、債券融資工具委托進行資信評級且主體評級結果與本次評級結果有差異的,應在募集說明書中充分披露原因。
15.3 發行人銀行授信情況,包括近一期主要貸款銀行授信額度、已使用額度及未使用額度。
15.4 發行人信用記錄,包括近三年是否存在違約的情況,以及債務違約的金額、時間、原因及處置進度。
第十六條 法律意見
主要包括法律事務所對本期債券的合法合規性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等出具的法律意見的概要。
律師應對監管協議、持有人會議規則等所有的法律文件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 備查文件
主要包括備查文件清單、查閱地點、方式、聯系人等。
附件3
企業債券中介機構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企業債券中介機構服務質量,推進企業債券市場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債券中介機構信用評價是我委企業債券市場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委將委托第三方機構,建立信用檔案,并開展企業債券中介機構信用評價。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中介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債券主承銷商、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其它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章 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管理
第四條 我委將委托第三方機構,建立中介機構信用檔案,全面采集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和中介機構行為信息。
第五條中介機構基礎信息包括中介機構名稱、業務范圍及資質、信用代碼、主辦人員及聯系方式等。基礎信息由中介機構在企業債券申報時一并上報,我委集中錄入。
第六條 中介機構行為信息包括正面行為信息和負面行為信息。
第七條 正面行為信息包括中介機構承銷情況、業務創新情況、申報材料質量情況等,由我委每年綜合評定并向市場公示后一次性錄入。
第八條 負面行為信息是信用檔案的核心內容。具體分為重大失信失職行為、一般失信失職行為和不專業行為。
第九條 重大失信失職行為包括:
1、中介機構未履行誠信盡職義務,導致發行申報材料或存續期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2、中介機構未按規定開展企業債券發行承銷、信用評級、審計、法律顧問、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工作,存在利益輸送行為的;
3、中介機構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盡職調查、督促、報告、跟蹤評級等義務,且相關企業債券發生償付違約的;
4、中介機構不配合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自律機構等進行應急處理或業務調查等市場管理和存續期監管業務的;
5、中介機構未恪守保密義務,利用內幕信息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6、中介機構采用商業賄賂、利益輸送、或違反業務規范、職業道德等不正當競爭的手段承攬業務的;
7、審計部門、我委稽察部門等有關方面在檢查中發現中介機構存在重大失職行為的;
8、其它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負面影響的失信失職行為。
第十條 一般失信失職行為包括:
1、中介機構未履行誠信盡職義務,導致發行申報材料或存續期信息披露材料存在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善的情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中介機構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盡職調查、督促、報告、跟蹤評級等義務,且所提供服務的其他債務融資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等)發生償付違約的;
3、中介機構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盡職調查、督促、報告、跟蹤評級等義務,但企業債券未發生償付違約的;
4、審計部門、我委稽察部門等有關方面在檢查中發現中介機構存在一般失職行為的;
5、其他未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負面影響的失信失職行為。
第十一條 不專業行為包括:
1、中介機構制作的發行申報材料或存續期信息披露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存在表述不一致、數據未更新、用印不規范等情形的;
2、中介機構制作的補充材料不符合反饋意見要求,被多次出具反饋意見的;
3、其它影響發行審核、存續期管理工作效率的不專業行為。
第三章 中介機構信用評價管理
第十二條 我委通過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對企業債券中介機構進行信用評價。
第十三條 對于中介機構正面行為,我委將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開展評估,并將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開。
第十四條 對于重大失信失職行為,我委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機構和責任人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有關情況在發展改革系統內部通報,并以適當形式公開。
第十五條 對于一般失信失職行為,我委將與當事機構和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并責令限期改正,有關情況在發展改革系統內部通報。
第十六條 對于不專業行為,我委將責令當事機構和責任人限期改正。對多次發生不專業行為的,我委將與當事機構和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有關情況在發展改革系統內部通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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